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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 数理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作者:叶红梅时间:2022-03-01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作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南阳理工学院章程》、《南阳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数理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数理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数理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组成。

第四条数理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根据学院学科、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

第三章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由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学校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编全职教工。

第八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学术议题;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五)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损害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后再上报学校:

(一)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其他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再上报学校: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定、对外推荐;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配合学院评价推荐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分委员会,由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章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的全体委员会议精神,院学术分委员会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经院学术分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以上委员赞成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数理学院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